迁就条款

迁就条款

第 1 条 适用范围

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合同均受本一般条款与细则的约束,本一般条款与细则中未规定的任何事项均受法律或一般惯例的约束。

如果酒店同意的特别协议不违反法律和惯例,则尽管有上段的规定,仍以特别协议为准。

第 2 条 申请住宿合同

希望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人员请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客人姓名 性别和人数
  • 逗留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通常根据附件 1)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在住宿期间,如果客人在前款第(ii)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要求继续住宿,本宾馆将视同当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本宾馆应将客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告知住宿申请者。

如果要求客人提交已入住客人的名单,客人应立即提交,即使是在住宿合同签订之后。

第 3 条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住宿合同应在本宾馆接受前条所述申请后签订。但是,本宾馆证明未接受申请时,不在此限。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应在本宾馆指定的日期之前,以住宿期间的住宿费(超过3天时,以3天为限)为限,支付本宾馆所规定的申请费。如果未在本宾馆规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合同将失效。押金应在本宾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前提是本宾馆在指定押金支付日期时已通知客人。

在适用第 6 条和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下,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其次用于支付取消费用,然后用于支付赔偿金,剩余金额应在根据第 12 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如果本宾馆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方式介绍或公布了错误的住宿价格,并且根据该价格申请并接受了住宿合同,但该价格明显低于前后日期的价格时,除非有明显降低价格的理由(”限定”、”特别 “等)并尽快通知本宾馆,否则将视为因民法上的错误而接受了住宿合同。除非有说明超低价格的原因(”有限”、”特别 “等),否则将被视为因民法错误而接受,住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并将尽快发出相关通知。

第 4 条: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规定

尽管有上一条的规定,酒店可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一项特别协议,根据该协议,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所述押金,或未指明支付押金的日期,则应视为已遵守前款所述的特别约定。

第 5 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保留拒绝签订住宿合同或拒绝提供酒店设施的权利

(i)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ii) 因客满而无房间时。

(iii) 打算在该住宿地住宿的人不应受到与该住宿地有关的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约束。

当他们的行为有可能违背

(iv) 如果寻求住宿者被视为属于以下(a)至(e)类中的任何一类

(b)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法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律)。

  (第 2 条(第 2 号))、指定的犯罪集团等或其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以下简称 “团伙”)。 当该人是

(b) 帮派或帮派成员控制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其他组织或其成员。

当您是

(c) 当法律实体或此类实体的成员是属于帮派等类别的人员的官员时。

(d) 因刑事犯罪被安排、逮捕、拘捕、起诉或定罪 (e) 发生攻击或殴打事件时。

当发生伤害、敲诈、威胁、勒索、欺诈及类似行为时

  • 由于醉酒或其他原因,打算入住酒店的人说了或做了一些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的事情。

如果酒店认为已经这样做或有这样做的风险。

  • 当申请住宿者明显患有传染病时。
  • 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住宿负担。

(viii)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接待客人。

(ix) 此案属于《京都府旅館法实施条例》第 7 条和《京都府妨害防止条例》的规定范围。

何时考虑

(x) 已申请住宿者未能转售或支付预订房间的费用,或未能有偿出售房间或以其他方 式出售房间供自己使用。

当提出申请的秘密目的是为了使申请者受益时

第 6 条 住宿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客人可通过通知本宾馆的方式解除住宿合同。 如果住宿合同因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除非本酒店已根据第3条要求客人支付押金,而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了住宿合同)。

取消费用将根据附件 2 中的规定收取。如果在签订住宿合同时,除附件 2 规定的取消费用外,还规定了其他取消费用,则将根据签订住宿合同时的条件收取取消费用。但是,如果本宾馆同意第4条中的特殊条件,则只有在本宾馆同意特殊条件时通知客人在取消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取消费用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如果客人在入住当天 20:00 未抵达酒店(或在抵达时间两小时后未抵达酒店(如果客人之前已通知酒店抵达时间为 20:00 之后),且未通知酒店,则住宿合同可视为已被客人取消并处理。

第 7 条 宾馆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保留取消住宿合同和酒店设施使用合同的权利

(i) 当客人未能遵守酒店的《一般住宿条件》和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ii) 住宿客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iii) 如果发现该人可能实施或已经实施同一行为

(iii) 宾馆认为客人不适合入住,例如因缺乏礼貌 (iv) 客人未向宾馆支付住宿费用、

或延误时。

(v) 住宿者在签订住宿合同时提出虚假申请。

(vi) 客人有犯罪记录,不适合入住酒店。

当…

(vii) 如果客人被公共当局通缉、逮捕、谴责、起诉或定罪。

(viii) 如发现客人属于以下(a)至(ix)类。

(a) 保良局、保良局成员、保良局准成员或与保良局有关的人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b) 保良局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保良局或保良局成员或这类组织的成员控制。

(c) 法人或法人的成员是属于帮派等的人的董事时 (d) 与前项类似的人,或酒店认为属于前项的组织或组织的成员时。

组织,或使用欺骗或恐吓手段的组织,或以其他方式与此类组织有牵连的组织

(e) 客人有攻击、伤害、胁迫、恐吓、敲诈、欺诈和类似行为。

当时

(f) 有与上述第(iv)至(viii)项类似的其他原因。

(ix) 住宿者显然患有传染病。

(x) 发现客人醉酒或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或客人的言行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

(xi)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

⑫ 因自然灾害或事故等不可抗力,或因设施故障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⑬ 属于《京都府旅馆法实施条例》和《京都府妨害防止条例》第 7 条规定的情况。

⑭ 睡觉时吸烟、篡改消防设备和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

如果禁令(仅限于防火所需的禁令)未得到遵守。

如果本宾馆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则不会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第 8 条 住宿登记

入住当天,客人必须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i)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和联系电话。

(ii)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客人,需提供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iii) 出发日期和预计时间。

(iv)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如果客人希望使用旅行支票、房费凭证、信用卡或其他替代货币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登记时按照前款规定提前出示。客人也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提前付款。

为了确认上述(1)至(4)项,您可能会被要求出示驾驶执照、号码卡、居留卡、护照或其他证件。在任何政府机构或行政指导的情况下,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将被制作并保存在酒店。

第 9 条:房间的使用时间

客人可在以下时间使用酒店客房。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但抵达当天和离开当天除外。

抵达当天 15:00 之后

出发当天 11:00 前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仍可接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从出发当天 11:00 至 15:00:每小时 10,000 日元(不含税)。

15:00 后 住宿费用的 100%

第 10 条 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 11 条 办公时间

酒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开放时间将在不同地点的告示、小册子和客房信息中公布。如有必要或不可避免,开放时间可能会随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 12 条 缴费

客人应支付费用的细目见附件 1。

住宿费用等必须在客人离店时或酒店要求时在前台和客房内以货币或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并未自愿入住,酒店仍将收取房费。

第 13 条 饭店的责任

如果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过程中,酒店因故意或过失给客人造成损失,酒店将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损失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此规定。本酒店已投保责任保险。

第 14 条 对无法提供签约房间情况的处理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酒店应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本宾馆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计入损害赔偿金额。但是,若非因本酒店的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 15 条 交存货物等的处理

(a) 宾客遗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宾馆将予以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馆要求客人申报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予申报时,本馆将以100,000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a) 由于本馆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客人带入本馆但未在前台留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时,本馆将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客人没有事先说明物品的种类和价值,本馆将赔偿损失,但本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赔偿金额最高为30,000日元。

第 16 条 住宿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a)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已抵达酒店,则酒店仅在客人抵达前已接受行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办理入住手续后在前台或客房内移交行李。

(a) 如果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在客人退房后仍留在酒店,酒店将按照失主的指示处理。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行李将被保管七天(包括找到的当天),之后将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酒店将遵照警察局的指示处理。食品、饮料、香烟、杂志、日常消耗品及类似物品将立即处理。

本宾馆对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①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执行;在第②项的情况下,本宾馆不负责保管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第 17 条 停车责任。

当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存放钥匙,酒店都只租用一个位置,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如果因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停车场时,请遵守酒店工作人员的标志、指示和说明。停车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和音响系统,必要时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在酒店合作停车场停车。

第 18 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酒店损失,则客人必须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第 19 条:客人慰问条例。

如果酒店客人在入住酒店期间因受伤以外的原因死亡,酒店将执行其已投保的酒店赔偿保险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 20 条 准据法、协议管辖法院

有关本酒店与入住客人之间住宿合同的任何纠纷,均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并以管理或经营本酒店的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第 21 条 免责声明。

用户须自行承担在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的风险。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期间,由于系统故障、无线电干扰、停电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服务中断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 “概不负责。如果因 “公司 “认为不适合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行为给 “公司 “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向 “公司 “和第三方赔偿损失。

第 22 条 语言。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日文为原文,并翻译成其他语言。英文译文仅作为日文原文的参考,并优先于日文文本。

附表

附件 1:住宿费和其他费用明细表

  细数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基本住宿费房费 膳食(如在抵达前预订) 通过安排提前预订的杂费项目
附加费用餐饮费 附属设施使用费,其他
服务费在明确说明的情况下
税费增值税 住宿税

*住宿费率取决于预订时的报价。

附件 2:取消费用。

收到取消合同通知的日期。

 人数不眠之夜某日前一天3 天前7 天前14 天前28 天前
一般最多 9 人100%.100%.100%.100%.50%.  
组织10 人或以上100%.100%.100%.100%.80%.20%. 
包租 100%.100%.100%.100%.100%.80%.50%.

[请注意

该百分比为取消费用与申请时商定的住宿价格(含餐套餐的膳食费)的比率。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将按缩短的天数收取取消费用。

在取消团体(15 人或以上)部分客人的合同时,如果在入住 7 天前(如果从该日起接受申请,则从接受申请之日算起)取消合同的客人不足人数的 10%(零头四舍五入),则不收取取消合同费用。

这不适用于自然灾害导致难以到达目的地的情况。

使用规则

MUNI KYOTO为了维护本馆的尊严,确保客人在住宿期间的舒适和安全,根据住宿合同第10条的规定,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根据《住宿条款》第 7 条第 1 款的规定,万一客人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拒绝进入房间和使用酒店内的其他设施。请注意,酒店不对因客人不合作而导致的任何事故负责。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以免影响其他游客

动物和鸟类(残疾人辅助犬除外)

爆炸物、挥发性油类和其他点火或易燃物质。

……散发异常气味。

超出常识范围和数量的项目。

法律未授权持有的枪支、刀剑和冰毒。

请避免在酒店内进行以下可能影响其他客人的活动

探访客人和客房内探访。请在大堂迎接访客。

在指定区域外吸烟。

… 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客房或大堂被用作聚会场所、办公室、售楼处等,用途与住宿无关。

用作

广告、分发宣传材料、销售或推销商品。

不要只穿着浴袍、内衣等走出房间。

赌博和其他扰乱公共道德并给他人造成不便的活动。

引起其他顾客反感或不适的行为或噪音。

未经酒店许可,在酒店内进行任何出于商业目的的摄影,或使用在酒店内拍摄的用于商业目的的照片,酒店概不负责。

入住期间,请使用房间内的保险箱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如果发生丢失或被盗,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离开酒店时,请将房间钥匙留在前台。退房时请务必归还。

有关博物馆设施和物品的要求

请勿将产品用于非预期用途。

请勿在互联网上上传(在网站、博客、社交网站等上发布)或以商业为目的使用 “牟尼餐厅 “的静态和视频图像。对于因上述画作的版权侵权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客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包括法律诉讼),酒店概不负责。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移动、制作或改动房间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请勿从房间内移走任何装置和设备。 请勿在任何其他地方移动或改动这些设施。

酒店内外的设备或固定装置如有任何污损、损坏或丢失,将收取实际费用。 未经酒店许可,不得在酒店内取暖或生火做饭。严禁在客房内做饭。

请勿在露台上放置任何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请勿将任何物品掉落在露台上。

请勿将个人物品随意放置在房间外面。

入住期间,请在酒店出示账单时支付账款。 不允许从酒店外订购食品和饮料(送至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