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和條件
住宿條款和條件
第1條 適用範圍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其協定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如果本酒店同意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簽訂特別協定,則儘管有前款的規定,仍應以該特別協定為準。
第2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希望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向本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客人姓名、性別和客人人數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根據附錄1)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如果住宿客人要求在前款(2)規定的入住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本酒店將在提出申請時將其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本酒店應提供本酒店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等。
要求提交住宿名錄時,即使在住宿合同簽訂后,也應立即提交住宿名錄。
第3條 住宿合同等的成立
住宿合同將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 但是,如果酒店證明其未同意,則不在此限。 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本酒店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費,最高可達住宿期間的住宿費(超過3天時為3天)。 如果未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付款,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這僅限於本酒店通知客人支付申請費的期限的情況。
申請費應首先用於客人應支付的最終住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 6 條和第 17 條規定的情況,應按照取消費用和賠償的順序退款,剩餘金額應在根據第 12 條的規定在支付費用時退還。
即使本酒店通過互聯網網站或電話等向您提供或告知您錯誤的住宿價格,並根據住宿費申請或接受住宿合同,如果住宿費明顯低於住宿費前後的到期日,除非說明住宿費的理由明顯較低(“有限”、“特殊”等),否則根據民法將被錯誤地接受。 住宿合同將無效,我們將立即通知您。
第4條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儘管有前條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簽訂后同意不要求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定。
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規定的申請費,或未在住宿合同申請中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期限,則本酒店應按照前款規定的特別約定進行處理。
第5條 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訂立或使用本酒店的設施。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滿員而無空位時
(3) 住宿者應遵守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規定。
當認識到存在實施違反以下行為的風險時
(4)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定屬於以下(a)至(e)項時
b) 《防止犯罪團成員不正當行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號)
根據第2條第2項指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等或其相關方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以下簡稱“黑幫”。 當你是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或其成員控制其商務活動的公司、其他組織或其組成;
當您成為會員時
(c) 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等的人是法人或其官員時;
(d) 當刑事罪犯被通緝、逮捕、逮捕、起訴或定罪時;(e) 襲擊或
當有傷害、脅迫、威脅、敲詐勒索、欺詐或類似行為時。
- 因醉酒等原因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的言行。
或當酒店確定存在此類風險時
- 當明確識別出尋求住宿的人患有傳染病時。
- 當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8)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入住酒店時。
樹。
(9) 適用於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令第7條和京都府滋擾防止條例的規定
當它擊中時。
(10) 申請住宿的人應將自己預訂的房間轉售,例如收費安排。
以盈利為目的申請時
第6條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權
住宿客人可以通過向酒店提出要求解除住宿合同。 本酒店可因可歸責於客人的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本酒店根據第3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申請費,且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 )
根據附表2所列規定,將收取取消費用。 此外,如果在住宿合同時定義了附表2以外的取消費用,則將根據住宿合同時的條款和條件收取取消費用。 但是,如果本酒店遵守第4條規定的特別合同,本酒店應在客人根據特別合同解除住宿合同時通知客人支付取消費用的義務。
如果客人在入住當天的 20:00 之前(如果酒店在 20:00 之後提前通知酒店,則在抵達時間後 2 小時)未到達,酒店可能會認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解除並進行處理。
第7條 本酒店的解除合同權
1.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以終止住宿合同、住宿合同和酒店內的設施。
(1) 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酒店的住宿條款和本酒店的使用規則時。
(2) 住宿旅客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住宿行為。
當認識到有這樣做的可能性時,或者當認識到該人實施了相同的行為時。
(3) 住宿客人被判斷為不適合住宿時,例如缺乏良好的行為;(4) 住宿客人未向本酒店支付使用費時。
或延遲時
(5) 住宿客人在簽訂住宿合同時提出虛假申請時。
(6) 住宿客人有犯罪記錄,被認為不適合本酒店。
當你得到
(7) 當客人被公權力機構安排、逮捕、逮捕、起訴或定罪時。
(8) 當客人被認定為屬於以下a~s時: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准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b) 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控制其商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
什麼時候
(c) 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等的人是法人或其管理人員的成員時;(d) 相當於前款的人,或本酒店認為屬於前項成員的組織,或
當您參與一個組織、使用欺騙或恐嚇的組織或使用此類組織的任何其他組織時。
e) 客人進行毆打、傷害、脅迫、威脅、勒索、欺詐或類似行為。
當有
至)有上述(4)~(8)等同的其他原因時。
(9) 明確識別出客人是傳染病患者時。
(10) 當客人因醉酒等被認為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時,或者客人的行為或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11)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限度的負擔。
什麼時候
(12) 因自然災害、事故、設施故障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接待客人時。
(13) 適用《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令》第7條和《京都府防止滋擾條例》的規定時
(14) 使用安眠香煙、使用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以及酒店規定的其他使用規則。
不遵守禁止物品(僅限於防火所需的物品)時。
本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
第8條 住宿登記
客人需在入住當天在酒店接待處登記以下資訊。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和位址以及聯繫電話。
(2) 在日本沒有位址的客人必須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4)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則住宿客人應在前款登記時提前出示。 請注意,客人可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提前付款。
為了確認上述(1)~(4),可能會要求您出示駕駛執照、個人編號卡、在留卡、護照等。 此外,如果有各政府部門或行政部門的指導,我們將複印個人身份證明檔並將其保存在酒店。
第9條 客房使用時間
客人可在以下時間內使用酒店客房: 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和離開日期外,您可以全天使用。
抵達當天15:00后
出發日期至 11:00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酒店仍可接受同款規定時間以外的客房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出發當天上午11:00至15:00,每小時10,000日元(不含稅)
15:00后 住宿費的100%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應遵守本酒店制定並在酒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上班時間
我們設施的上班時間將通過各地的告示、摺頁冊和房間內的資訊來公佈。 此外,如果不可避免,可能會臨時更改。 屆時,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客人應支付的費用明細見附表 1。
住宿費等應於客人退房時或本酒店要求時在接待處和客房內以貨幣或本酒店接受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
即使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即使客人不是自願入住,也將向客人收取房費。
第13條 本酒店的責任
本酒店應賠償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但是,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本酒店的原因,則不在此限。 酒店已加入旅館責任保險。
第14條 合同房間的處理
如果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本酒店將徵得客人的同意,並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本酒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用於損害賠償金額。 但是,如果無法提供客房,沒有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a) 住宿客人在接待處存放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壞時,除非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則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失。 但是,如果本酒店要求申報現金和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申報,本酒店將賠償最高 100,000 日元的損失。
(b) 因客人攜帶未存放在接待處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進入本酒店而造成的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害,本酒店將賠償因客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損害或其他損害。 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指定種類和價值的物品,本酒店將賠償最高 30,000 日元的損失,但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第16條 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
(a)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本酒店,則只有在入住前本酒店同意的情況下,住宿客人才負責保管行李,並在入住時或入住后在接待處或客房內將其交給客人。
(b)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酒店,本酒店將聽從所有者的指示。 但如沒有主人指示或未確定主人身份,應當保存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報就近派出所,並聽從派出所指示。 此外,食品和飲料、香煙、雜誌、日常生活消耗品等物品將在同一天處理。
對於(1)和(2)的情況,酒店不負責根據前條(1)的規定寄存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第17條 停車責任
客人使用酒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留下車鑰匙,都是出租酒店的位置,不負責車輛的管理。 但是,如果本酒店故意或過失對停車場的管理造成損害,則本酒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使用酒店時,請遵循酒店工作人員的標誌、標誌和指示。 此外,除必要時,發動機和音響系統應在停車時停止。 上述規定適用於酒店附屬停車場。
第18條 客人的責任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住宿客人應賠償本酒店的損失。
第十九條 賓客慰問金規定
如果本酒店的客人在入住期間因受傷以外的原因死亡,本酒店將執行酒店責任保險和規定中規定的事項。
第20條 准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有關住宿合同的任何糾紛均適用日本法律,並以經營或經營本酒店的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第21條 免責聲明
在酒店內使用計算機通信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對於使用者在使用計算機通信時因系統故障、無線電波故障、停電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遭受的任何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外,如果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使用計算機通信對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本公司將賠償損失。
第22條 語言
本條款為日文和其他語言的原文。 英文翻譯僅作為參考日文原文而準備,所有日文文本翻譯均應優先。
附表
附錄1:住宿費明細等
故障 | ||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 基本住宿費 | 房費 餐費(如果在抵達前預訂) 提前要求的雜費 |
附加費用 | 餐飲費、附屬設施使用費等 | |
服務費 | 如果明確說明 | |
稅 | 消費稅 住宿稅 |
*住宿價格以預訂時顯示的價格為準
附錄 2:取消費用
終止通知日期
數 | 守門口 | 日 | 日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28天前 | |
常規 | 最多9人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
組織 | 10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20% | |
憲章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50% |
【注意事項】
・%是取消費用與申請時約定的住宿費的比率(含餐的計劃中包含的餐費)。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將收取縮短天數的取消費用。
・部分團體(15人以上)解除合同時,入住前7天(或自當日起接受申請之日)入住人數少於10%(如果給出分數則四捨五入)解除合同,則不收取取消費用。
・因自然災害導致身體困難時不適用。
使用規則
MUNI KYOTO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的規定,為了維護酒店的尊嚴,確保客人在酒店度過舒適、安全的住宿,制定了以下使用規則,敬請配合。 萬一您不配合這些規則,根據住宿協定第 7 條第 1 款,您可能會被拒絕使用酒店內的房間和其他設施。 請注意,對於因客戶不配合而造成的事故,博物館不承擔任何責任。
以下物品可能會給其他顧客帶來滋擾,因此不允許攜帶。
・動物和鳥類(殘疾人輔助犬除外)
・火藥、揮發油或其他易燃物品
・散發出異味的東西
・尺寸和數量超出常識的物品
・法律禁止持有的槍支、刀劍和興奮劑
請勿做出以下可能給酒店其他客人帶來不便的行為。
・在客房內與訪客會面。 請到大堂參觀。
・在指定區域外吸煙。
・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客房和大堂用作聚會場地、辦公室、營業所等,用於住宿以外的用途。
用作
・廣告、散發宣傳品、銷售或招攬商品。
・離開房間時必須只穿著浴袍和內衣。
・賭博等有損風俗、給他人帶來麻煩的行為。
・給其他顧客帶來厭惡或不適的行為,或引起噪音等滋擾的行為。
・未經本酒店許可,在酒店內以商業目的拍攝照片,或將酒店內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目的。
入住期間,請使用客房內的保險箱存放現金和貴重物品。 萬一發生遺失或被盜,博物館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請在離開酒店時將房間鑰匙留在前臺。 請務必在退房時歸還。
對博物館內設施和物品的要求
請勿用於其預期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請勿將 Muni 餐廳內安裝的畫作的靜態圖像和視頻上傳到互聯網(在網站上發佈、發佈博客文章、在社交媒體上傳播資訊等)或用於商業用途。 對於因侵犯此類畫作的版權而引起的客人與第三方之間的任何損害或糾紛,包括法律訴訟,本酒店概不負責。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移動傢俱、對客房進行任何改動或改動。 請不要將室內設備帶出房間。 請勿將其移動或處理到其他地方。
我們將向您收取建築物內外設備和設備的任何汙損、損壞或丟失的實際費用。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在酒店內使用暖氣或烹飪火。 嚴禁在客房內做飯。
請勿在露臺上放置可能影響酒店外觀的物品。 另外,不要讓任何物品掉落。
請不要將您的物品留在房間以外的任何地方。
如果您在入住期間出示酒店的對帳單,請每次支付。 我們不接受從酒店外訂購食品和飲料(送到您的房間)。